以高耗能、高污染行业为重点,建设一批循环经济型企业、循环经济示范园区、清洁生产示范园区和生态工业园区,促进企业内部和企业之间副产物和废物交换、能量和废水梯级利用。大力推进再生资源加工园区建设,构建覆盖城乡、多品种的再生资源分类回收网络,提高城市生活垃圾资源化和建筑垃圾、餐厨废弃物综合利用水平,创建一批“城市矿产”示范基地。科学开发矿业资源,大力发展矿业循环经济,走绿色矿业之路。强化生产者责任延伸,促进原材料企业废旧资源利用。全面推行清洁生产,依法实施自愿性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十二)加快发展生态农业。推广农业循环经济模式,培育一批生态农业示范基地。注重发挥龙头企业的科技示范和产业带动作用,加快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鼓励建立有机产品协会,全面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进一步扩大测土配方施肥面积,减少化肥、农药使用量,提高秸秆综合利用水平。加强畜禽污染防治。
(十三)全面推进能源资源节约。实施能源资源差别化管理,全面推进国民经济各领域、生产生活各环境的能源资源节约。强化低碳理念,逐步实现能源结构、生产方式及生活消费低碳化。突出抓好年能耗2000吨标准煤以上企业的节能降耗,加快供热计量改革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逐步减少结构性耗水。强制推行建筑中水系统。加强节约集约用地、用海,强化矿产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
六、加强污染防治,着力解决突出环境问题
(十四)巩固提高流域治污成果。以南水北调沿线和小清河流域为重点,全面构建“治、用、保”流域治污体系。实行逐步加严的地方环境标准,加快建设工业、城镇、人工湿地等污染减排工程。积极建设再生水截蓄导用设施,构建企业和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体系。重要水体防洪大堤以内全面开展生态修复,大力推进环湖沿河海生态带建设,改善生态环境,促进新经济带成长。到2015年,南水北调干线稳定达到调水水质要求,小清河污染问题得到基本解决。
(十五)突出抓好大气污染治理。以工业废气、城市扬尘、机动车排气为重点,建立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定期通报大气环境质量。实行更加严格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加快重点行业污染减排。加强工业异味和餐饮油烟污染控制。实行部门联动,突出抓好扬尘污染控制。积极治理机动车排气污染,实施环保检验与标志管理,鼓励使用节能环保型交通工具。
(十六)强化土壤、重金属和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建立土壤污染环境监管制度,对粮食、蔬菜基地等重要敏感区进行风险评估,禁止利用重污染土壤种植、生产农副产品。开展受污染土壤环境修复,未经评估和无害化治理的土地不得进行流转和二次开发。强化重金属污染防控,开展河流、湖泊底泥和滩涂重金属污染调查和治理。严格实行化学品风险评估和监管,加强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处置和管理。
(十七)深化城乡环境综合整治。深入实施乡村文明行动,全面开展农村环境连片整治,推进城乡环境公共服务均等化。严格落实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制度,继续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确保城乡居民饮水安全。因地制宜,大力建设城乡垃圾、污水收集和处理处置设施,加快农村厕所改造。到2013年底,城市(含县城)解决建成区污水直排环境问题。到2015年,全省乡镇全部建立垃圾收集、转运和处置体系,70%的建制镇驻地实现生活污水集中处理。
七、保护生态环境,加快构建生态安全屏障
(十八)严格保护重要区域生态功能。建设一批自然保护区,科学划定重点生态功能区,合理确定受保护范围。规范保护区的建立、调整和涉区项目的审批,严守“生态红线”。到2015年,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全部达到规范化建设要求,省级自然保护区基本达到规范化建设要求。加强生物物种资源保护,防范外来物种入侵。坚持陆海统筹,加强近岸海域污染治理,加大船舶、钻井平台、溢油等海上污染防治力度。
(十九)加快国土绿化和修复受损生态环境。加快推进水系生态建设。大力开展植树造林,实施水系绿化、荒山绿化和防护林体系建设等重点工程,构建绿色屏障。加强对水土流失、矿区地面塌陷、破损山体、湿地和海岸带等生态受损区域的治理修复,恢复区域自然生态功能。
(二十)积极构建生态安全防控体系。围绕预防、预警、应急三大环节,构建突发环境事件和气象、地质、生物等灾害安全防控体系。建立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机制,完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完善生态安全监控预警系统,强化对高风险源、污染企业聚集区的监督管理,加强对饮用水源地、核电厂周边等环境敏感区,气象、水文、地质、海洋、森林火灾、林业有害生物等灾害易发区的预警监测,实行生态安全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加强应急能力和队伍建设,提高生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水平。
八、健全法规制度,加强生态山东建设的法治保障
(二十一)加强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专项立法。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生态建设的法律法规。加强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发展循环经济等重点领域的立法,加强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经济区等重点区域带动战略的区域性立法。进一步健全促进生态山东建设的地方标准体系,引导和规范绿色生产、绿色流通、绿色消费。
(二十二)加大执法力度。充实基层执法力量,改进执法方式,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加大经济和刑事责任追究力度,严厉查处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的案件。严格问责制度,对因工作不力造成重大生态环境破坏的,依法追究相关地方、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加强能源资源、生态环境的法制宣传教育和法律服务。
九、完善经济政策,优化资源环境要素配置
(二十三)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落实水、电、煤等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政策。对重点用能行业和单位实行差别电价政策,对环保设施、再生资源循环利用等实行电价优惠。推行城市生活用水、用电阶梯价格和企业用水用电超额加价。严格落实脱硫、脱硝电价政策。
(二十四)完善生态补偿政策。实行重点生态功能区“以奖代补”制度。建立城市(含县城)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机制。完善跨界河流水质水量目标考核与补偿办法,实行水环境质量改善生态补偿。建立重点生态功能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财政专项补助政策。矿产资源补偿费以及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及价款收入进一步向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和修复倾斜。
(二十五)拓宽投融资渠道。各级政府要发挥公共财政在生态山东建设中的引导作用,统筹整合现有专项资金,逐步加大生态保护与建设的投入。金融机构要加大对节能环保产业和环保基础设施建设的信贷支持。推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等新模式,鼓励政策性信贷资金向生态环保建设倾斜。完善生态环保建设信用担保体系,建立高环境风险企业保证金制度。推动生态环保骨干企业在国内外上市融资,发行债券、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鼓励多渠道建立环保产业发展基金,加快推动创业投资发展,吸引各类社会资本助推我省节能环保产业。
(二十六)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完善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分配与管理体系,实行区域和重点行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开展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试点,建立排污权交易市场和交易中心。大力发展环境服务业,在污染治理、能源管理、环境监测等方面鼓励采用“建设——经营——转让”等社会化运营模式。推进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建设,积极发展碳汇林业。
十、加强科技创新,有效突破生态山东建设瓶颈
(二十七)提高环保科技支撑能力。整合优势资源,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政府、企业、高校、科研院所、金融部门等共同参与的环保科技创新联盟。加强环保重点实验室、环保技术服务中心等基础平台建设,不断凝聚激励优秀环保科技人才,为生态山东建设提供强有力的科技支撑。
(二十八)突破生态环境瓶颈。加强行业和部门统筹,发挥各自优势,从重大战略、重点行业、城市化进程、新农村建设等领域入手,集中力量突破制约我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大环境瓶颈,攻克一批关键共性技术,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和主导产品。
(二十九)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抓住当前山东作为全国最大节能环保市场的战略机遇期,努力把节能环保产业培育成我省新的支柱产业。围绕节能减排、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废弃物循环利用、生态修复、日用环保等领域,实施一批产业发展示范工程,扶持和培育一批节能环保产业基地。加强环保技术供需对接、通用测试、产品孵化、技术研发等公共服务。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注重引进先进理念、技术和管理经验。继续办好绿色产业国际博览会,努力打造有较大影响力的区域性节能环保市场平台。
十一、加强行政监管,提高资源环境保护水平
(三十)充分发挥资源环境约束的倒逼作用。牢固树立以自然规律为准则、以资源环境承载力为前提的开发理念,严格落实主体功能区定位,切实做到合理开发和有效保护的统一。严格控制资源消耗、污染物排放总量,实施单位增加值、单位产品资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强度评价制度。充分发挥能源、环保、安全、技术、土地和资源综合利用等市场准入标准的引导和约束作用,落实规范环境影响评价,加强新建项目节能评估审查、环境影响评价、水资源论证、建设用地和贷款审批,抑制高消耗、高污染行业增长。对资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超过总量要求以及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的,实行区域限批。
(三十一)严格监督检查。坚持日常监察与专项检查相结合,开展上下联动、部门联合执法。采取挂牌督办、定期通报、限批、约谈等综合措施,整治重点流域、区域和行业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建立健全举报投诉制度,实行信息公开,强化社会监督。
(三十二)坚决纠正生态破坏行为。建立区域合作和部门联动机制,严厉打击各类生态破坏行为。严禁在生态敏感区、生态脆弱区开展引发生态功能退化的开发建设活动;严禁在河、库、湖、海等开放水域投饵养殖;严禁乱砍滥伐、乱采滥挖、电鱼、炸鱼等损害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的行为;严禁过度捕捞、非法围填海等破坏生态平衡的行为。
十二、繁荣生态文化,强化全社会的生态文明观念
(三十三)加强生态文明宣传教育。广泛宣传生态文明理念,大力倡导生态伦理道德。加强生态文化理论研究和文艺创作,推出一批生态文明研究成果和文化作品。把生态文明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中小学教育课程体系,纳入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加强对企业、城乡社区等基层群众的生态文明教育和科普宣传,提高全民生态文明素养。把生态文明作为公益性宣传重点,为生态山东建设营造良好的氛围。
(三十四)倡导绿色健康的生产、生活方式。鼓励生产者提供绿色、放心、满意的日常生活用品,营造生态宜居的生活环境。党政机关率先垂范,厉行节约,推行绿色采购制度。大力倡导节能减排、勤俭节约的低碳生活,引导城乡居民广泛使用清洁能源、节能型电器、节水型设备,更多地选择非机动车、公共交通出行。积极引导绿色消费,提倡健康节约的饮食文化,抵制高能耗、高排放产品和过度包装商品,逐步取消一次性日用品的使用,形成符合生态文明要求的社会新风尚。
(三十五)广泛开展生态文明建设示范。扎实推进生态市、县(市、区)和环保模范城市创建工作,积极开展生态文明单位、生态文明乡村、绿色社区、绿色学校等创建活动。在生态文化遗产丰富、保持较完整的区域,建设一批生态文化保护区。积极开发博物馆、科技馆、文化(艺术)馆等各类场馆和各类保护区、公园的生态文化传播功能,建设一批生态文明宣传教育示范基地。
十三、加强生态山东建设的组织领导
(三十六)强化组织领导。省委、省政府成立生态山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各级党委、政府要把生态山东建设摆上重要位置,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组织编制实施相关规划方案,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各级人大、政协要加强生态山东建设立法、执法检查和监督工作,团结动员各方力量为生态山东建设献计出力。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行政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生态山东建设各项政策、措施贯彻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省委、省政府的决策落到实处。
(三十七)严格考核监督。依据主体功能区定位,建立健全生态山东建设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完善促进科学发展、加快生态山东建设的综合考核评价办法,实施分类考核。各市、县政府每年要向上一级政府报告生态山东建设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向同级人大、政协报告或通报工作进展。生态山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定期调度通报生态山东建设工作进展情况,组织开展目标责任制考核,考核结果纳入科学发展综合考核评价体系。对在生态山东建设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定期考核不合格、未能按时完成生态山东建设阶段性工作任务的,要约谈相关政府及部门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十八)加强社会协同。各级党委、政府要广泛听取生态山东建设的意见和建议,维护公众环境知情权、议事权和监督权。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节能减排、生态建设、环境质量情况。要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工会、共青团、妇联和其他社会团体的作用,带动各行各业关注、支持和参与生态山东建设。要引导督促企业公开环境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要构筑人民群众广泛参与生态山东建设的网络公共平台,建立部门与公众联动机制倾听民声民意,及时解决热点难点问题,形成全社会共同建设生态山东的大格局。
建设生态山东是一项功在当代、惠及子孙的宏伟事业。全省各级各部门和广大干部群众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凝心聚力、开拓创新,为齐鲁大地天更蓝、地更绿、水更清,早日实现生态山东的美好蓝图而努力奋斗。